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3、学生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批准部门销假。
休学、保留学籍
1、新生由于应征入伍、创业、因病和出国留学等原因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期限内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3)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4)应征入伍的;
(5)自费出国留学的;
(6)创业的;
(7)经学校批准前往其他高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8)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3、休学时间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4、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5、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6、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2)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5)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6)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7)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7、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2、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3、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4、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接受学校的退学决定。
5、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3)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个人申请批准之日或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不出具任何证明。
(4)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转学
1、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3、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4、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校内转专业
转专业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发挥学生个性、特长,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根据《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转专业工作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条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兴趣和志向。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已向学校申请毕业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五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
(一)按体育类、艺术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普通文理类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有单独术科考试的专业;
(二)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按录取专业学习,不得转专业;
(三)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第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第六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转专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
(一)基本能力考试。数学或英语,由学生二选一。考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不提供复习大纲和参考教材。
(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由接收学院(部)制定。
学生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由基本能力考试成绩和专业能力考试成绩按一定权重合并计算,并以此排名。两部分成绩所占权重由接收学院(部)按学科专业要求和特点确定。
第七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学院(部)转出或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本学院(本系或本专业)本年级录取学生总数的15%。学生因创业休学,复学后申请转入创业期间从事行业相应专业的不受名额限制。
第八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各学院(部)根据本院(部)的实际情况及专业要求,填写《转专业信息汇总表》,报教务管理部门,由学校公布。
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未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九条转专业工作具体时间与程序:
(一)第十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注明基本能力考试选考科目(数学或英语)。所在学院(部)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同意转专业申请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
(二)第十一周,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基本能力考试。
(三)第十二周,教务管理部门公布基本能力考试成绩和专业能力考试入围分数线(根据转出控制数或转入名额确定)。
(四)第十三周,接收学院(部)组织专业能力考试。
(五)第十四周,接收学院(部)公示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学生需撤销转专业申请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撤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第十五周,学生所在学院(部)将同意转出的学生申请表送交接收学院(部),由接收学院(部)签署意见,并将学生申请表和接收学生汇总表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七)第十六周,学校公示批准的转专业名单。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学籍转入新专业,并以新专业学生的身份进行选课。
第十条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就读。新学期报到时,到转入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要求的,经转入学院(部)确认,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的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专长,经专家组考核,转入相关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学生必须提供证明其特长的相应材料(如:专利发明或国家、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学术性论文等)。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申请转专业。
上述学生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相关学院(部)及专家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深大〔2014〕22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