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发挥学生个性、特长,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本科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招生规定,按专业招生录取及按大类招生录取、经专业分流已确定专业的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当学期已进行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学生,原则上该学期不得申请转入本院(部)内同一大类的其他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兴趣和志向。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已向学校申请毕业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第七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体育类、艺术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普通文理类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有单独术科考试的专业;
(二)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按录取专业学习,不得转专业;
(三)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第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四)按照其他招生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接收专业允许学生转入的人数由所在学院(部)结合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教学资源等综合因素,按照本学院(部)本年级该专业完成专业分流后学生人数的15%确定。
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未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部)的专业能力考试,考试内容包括:
(一)专业能力笔试。笔试内容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和特点确定,不提供复习大纲和参考教材。学生的专业能力笔试得分需达到60分及以上方为有效;
(二)专业能力面试。学院(部)根据学生专业能力笔试成绩,按照接收专业允许学生转入人数的1.2倍确定参加专业能力面试的学生名单,面试内容与方式由接收学院(部)确定。
学生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由专业能力笔试成绩和专业能力面试成绩按一定权重合并计算,并以此排名;两部分成绩所占权重由接收学院(部)确定。
第十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各学院(部)根据本院(部)的实际情况及专业要求,向校教务管理部门报送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接收人数、专业能力考核科目、录取规则等。
第十一条 教务管理部门对各学院(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各学院(部)公布的招收专业信息,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考试时间参加专业能力笔试;
(三)接收学院(部)根据学生的专业能力笔试成绩,确定可参加专业能力面试的学生名单;
(四)接收学院(部)组织专业能力面试,对学生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同时在网上完成“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录入,打印《成绩登记表》并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五)转出学生所在学院(部)对接收学院(部)拟录取的学生名单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打印《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后送至接收学院(部);
(六)接收学院(部)公示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学生需撤销转专业申请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撤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示期满,接收学院(部)在系统中确定专业、专业方向和班级,同时签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意见,并将学生申请表及接收学生汇总表一同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八)学校公示、批准转专业名单。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学籍转入新专业,下一学期以新专业学生的身份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就读。新学期报到时,到转入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如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要求,经转入学院(部)确认,可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专长,经专家组考核,转入相关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申请转专业。
在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学生情况属于第(一)、(二)条款情形的,其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申请人属于第(三)条款情形的,学生必须提供证明其特长的相应材料,如论文、专利、学科竞赛的获奖材料或同等级别可认定为特殊专长的相关学术性证明材料。
属上述情形的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相关学院(部)及专家组同意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学生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录取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教职工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深大〔2017〕19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