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深圳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在校注册受教育但未有学籍的学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深圳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深圳大学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学校教务部与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以及入学后的在读学生,均应按照《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学(开学)注册手续。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管理,根据学校《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录取程序、录取资格、本人信息、录取专业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查。具体复查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试或考查的方式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关于考核、成绩评定方式、重修补考制度,由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学生的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学科竞赛、科研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果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得学校奖励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或中止学业后再次入学时的学分记载,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办法,对学生转专业和转学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关休学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规定的情形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已达到结业要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发给肄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校审查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有关学业证书的具体管理内容,由学校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加以规范。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践行“自立、自律、自强”的校训精神,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规范内容,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处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深圳大学学生申诉办法》,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或修订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具体规定,报学校发文与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