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14〕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是指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第三条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身份信息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声明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凡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其中更正是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所列之情形;更改是指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之情形。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必须登录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个人信息网页,认真校对由招生部门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如有与招生录取名册不符的,可向学校教务部提交更正学籍身份信息的申请。如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名册不符的不予受理。
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新生必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身份证号、院校名称:深圳大学、学籍状态:学籍注册。若学籍身份信息有误或无本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必须报告学校教务部(查询时间与办法以当年学校的通知为准)。
(一) 因高考报名时填报、录入错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部提交《深圳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请表》、高考报名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从学生档案室学生高考档案袋中复印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如学生高考档案袋中无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须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材料,考生生源地的招生部门加注验证意见。
(二) 因姓名中有生僻字显示为“?”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部提交《深圳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身份证号须与录取数据一致。
(三) 高考报名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或移居港澳台而导致与学籍身份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部提交《深圳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变更姓名的学生须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已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的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
2.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修改的,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更正证明”、新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的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3.更正出生日期的,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更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新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的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4.移居港澳台的,须提供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通行证)、港澳台身份证等的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
5.港澳台生变更姓名的,须提供改名契、通行证、港澳台身份证等的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
6.变更民族的,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其中由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须同时提交由生源省招办开具的高考录取时没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录取的证明。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学籍身份信息更改申请:
非学生本人提出的。
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材料的。
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新生入学报到学期的,非新生已提出毕业申请的。
学生已毕业、结业、退学(肄业)的。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只受理当年报到入学新生的高考报名信息更正申请,受理时间为自入学报到起三个月内(不超过当年12月份)。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更正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八条 符合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申请的,由教务部审核汇总;属学校权限内的,学校发文公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行文统一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批。通过省教育厅审批的,由教务部进行学籍身份信息变更处理。未通过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籍身份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九条 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请通过省教育厅审批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的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