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15〕4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需提供经转出和拟转入高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同时提供原就诊医院的原始病历;
(二)确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交足以说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和学校审核。
1.由本校转出:
(1)每年4月、10月,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部;
(2)教务部对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核准,并送主管校长,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定;
(3)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教务部将《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寄往转入学校。
2.外校转入我校:
(1)每年4月、10月,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一式四份)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我校教务部;
(2)教务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行文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将《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深大〔2015〕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