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深圳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8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港澳台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学生部等部门归口管理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统筹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教务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教学工作;

招生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

学生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录取方式和报考专业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条 港澳台新生入学时须持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应要求以《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选课要求参照《深圳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照教学计划积极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品学兼优者,可参评学校普通奖学金。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港澳台专项奖学金,以鼓励学习、激励创优。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深圳大学学生行为守则(修订)》,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内单独或与内地学生共同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可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须签订《深圳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遵守《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可按规定参加学校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坚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积极应对学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