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情与社会,强化学生的道德修养、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教社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以及《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教社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整合思政课实践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置“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思政与社会实践”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思想政治理论课形成有机整体,理论课堂教学为“思政与社会实践”提供理论储备和支撑,“思政与社会实践”增进学生对课程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第三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的设置应当坚持教师主导、育人为本的原则。教师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践行育人为本的理念。教师研究、掌握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形式和规律,精心设计实践主题,合理选择实践形式,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并以自身的丰富阅历和社会经验现身说法,潜移默化地传播真理、传授方法、传递信息、释放正能量、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养。
第四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的设置应当坚持学生主体、知行统一原则。学生是实践教学中的学习主体,要不断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参与社会实践,自己动手、独立思考、自主探索、自我选择、自我教育、感悟真谛,通过社会实践吸取直观、生动、丰富的精神养分,提升思想认识、道德水准、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从而使学生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论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主体认识,并外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
第五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属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模块”中的非收费实践课程,为各专业学生必修课程;学分为2分,含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及提交1篇报告,学生参与活动并累积实践学分。
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主要是指思政主题教育、劳动教育、美育教育,以及服务实践、调研实践和跨文化实践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一)思政教育学习
1.学校、学院(部)组织开展的线下思政教育类讲座论坛、报告演讲、宣讲宣教、党课团课等学习教育活动;
2.学校、学院(部)组织开展的主题升旗仪式;
3.学校、学院(部)组织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访活动。
(二)劳动与服务型实践
劳动与服务型实践活动,包括义务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等。
(三)调研与体验型实践
由学校、学院(部)批准组织开展或认证的国情社情民情调研实践、跨文化实践、美育实践等活动。
第六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数,由活动举办单位根据活动时长、形式和内容综合考虑进行认定。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讲座类活动,活动时长45分钟左右可计0.05分。
学院(部)应当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和培养特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各类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要求、学分构成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七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的举办单位包括: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团委、教务部、各学院(部)。举办单位按照规定举办的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可被直接予以学分认证。
学院(部)可以统一组织安排校外实践单位,学生也可自行联系校外实践单位。学生自行联系校外实践单位并参与实践活动时,学院(部)应当对学生自行联系的校外实践单位及相关活动内容的有效性进行认证,掌握学生去向,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参加经认证的校内实践活动,可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实践记录及学分录入,也可由活动举办单位委托各学院(部)考勤考核、实践记录及学分录入。学生参加经学院(部)认证的校外实践活动,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学分录入。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提交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思政与社会实践报告。报告应当围绕学生本人参加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感悟和心得进行撰写,不得抄袭。实践报告的批阅、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
第十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的学分纳入“智慧校园”系统管理。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智慧校园”系统查看或导出本人“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取得的学分及活动清单。
第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对学生“思政与社会实践”课程的学分进行审核与监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教务部取消该生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所得分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纳入各举办单位的年度预算。各举办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以确保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正常开展。思政与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照国家和学校计划财务部、教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学生,原《深圳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国际交流”课程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2021级以前学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