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贯彻通识教育、专业培养、特色发展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满足学生多元化成长需求的培养体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条件,根据《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深大校发〔2021〕25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是指学院(部)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并在大类培养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选拔条件确定学生的专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招生规定按大类招生正式录取,并在同一大类内进行培养的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四条 同一学院(部)不同大类进行培养的学生,不得跨类进行分流;按专业招生录取的专业,不参与专业分流。
第五条 本科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遵循自主申请、志愿优先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进行,由各学院(部)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分流细则,可以适当参照高考录取成绩。
第七条 第二学期第二周,需专业分流的学院(部)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专业分流招收方案,并上报大类内各专业的预计接收学生数。学院(部)上报的同一大类内各专业预计接收学生数须不少于当年招生计划中预设的专业人数,且同大类各专业预计接收学生数的总和不得低于此大类当年实际招生的学生总数。
教务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第一志愿的报名情况,对大类内各专业接收学生上限人数实行宏观调控。若该专业以第一志愿报名的学生总数高于该专业上报的预计接收学生数,则按照不超过预计接收学生数15%的上浮比例确定此专业拟接收学生的上限人数,下一年的招生计划数将依据当年各专业分流实际接收学生数综合考量确定。
第八条 本科大类招生学生分专业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第二学期第五周,学院(部)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包括学生报名时间、专业预计接收学生数、学生志愿数、录取方式等,其中学生可填报的志愿个数需等于大类内所包含的专业总个数;
(二)第二学期第六周,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网上报名的方式填报志愿;
(三)第二学期第七周,教务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报名情况确定各专业拟接收学生的上限人数,学院(部)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各专业拟接收学生的上限人数及具体的录取标准进行录取;
(四)第二学期第八周,学院(部)对各专业拟录取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分专业学生汇总名单》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五) 第二学期第九周,教务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完成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学籍变更后,下一学期学生按照新专业(新方向)的培养方案进行修读。
第九条 同一大类下按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统一归到专业所属大类内进行培养,第二学期原则上须按原录取专业进行专业确定。若需更换至同一大类内其他专业进行修读,需遵循与上述原则与程序一致的分流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条 在专业分流工作中,学院(部)应安排时间和组织人员向学生进行宣传及提供相关咨询。
第十一条 学生经专业分流确定专业后,不得随意变更,大类招生分专业的学生不记录为转专业。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完成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若再申请专业调整,按照《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深大校发〔2021〕257号)执行。
第十三条 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