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深圳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予学位分别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前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学术水平标准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校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其中本校工学学士含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类。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下同),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业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学校完成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2.通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各项要求,获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 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解除。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回校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前述规定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该结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一)款第1、2项的。

2.毕业时思想品德鉴定为不合格。

3.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且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时仍未解除处分。

4.在校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

5.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2.通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3.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获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毕业论文(设计)于20249月1日后答辩的,答辩成绩应达到中等(百分制的70分)或以上等级。

4.学生在读期间需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2022年起参加深圳大学组织或认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2022年起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仅适用于非英语类专业)三级或以上等级,笔试成绩合格。

4)2022年起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等级考试(仅适用于非英语类专业),成绩达到425分或以上。

5)2022年起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外语类专业应为第二外语),笔试成绩合格。

5.在规定的申请学位期限内申请(即一般不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6.申请学位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原文、查重报告和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等必要的过程性材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1、2项。

2.在读期间有刑事犯罪记录。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未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第3规定的要求。

4.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未满足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

5.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各项要求,获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解除。

授予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留学生学士学位的,在符合本条上述条件基础上,还应当通过HSK五级210 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3.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且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时仍未解除处分的。

4.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有关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3.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各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毕业生学位申请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连同经学位申请系统初审的有关材料报送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3.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符合要求的不同学科间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人才培养项目,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标准,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学校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提出申请,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提出申请,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跨省高等学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等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经德育考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且在校期间未受过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被撤销。

(二)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及要求

硕士学位的所有课程,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学位课或必修课各科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分的折抵或兑换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关于硕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及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关于制定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深大校发〔2021〕161号)和《深圳大学关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深大校发〔2021〕160号)执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须为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篇幅应为2万字左右,对研究的课题提出新的见解,其研究成果(学术论点和实验方法等)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须与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

(四)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准备

(一)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提交的学位申请书一经受理,即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准备阶段。

(二)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准备阶段将学位论文提交导师审阅,导师须出具详细的评阅意见,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两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专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须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其中应至少有一名须为校外专家。评阅人中若有一名出具否定意见,应暂缓进行答辩,并增加一名校外评阅人;若有两名评阅人出具否定意见,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相应的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另有规定的,则参照其规定的办理。

(四)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填入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简称评议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议书最迟应在答辩前十天内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书内容包括:

1.论文有无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论文写作是否严谨、科学。

5.论文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6.论文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论文答辩等。

(五)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导师审阅意见和评阅人评议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简称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须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或为我校具有招生资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名校外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相应的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另有规定,参照其规定的办理。

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须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约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成员向学位申请人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秘书应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形成正式答辩记录。

4.暂时休会,学位申请人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形成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及决议。答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5.学位申请人到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三)答辩委员会表决

答辩委员会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应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并在论文答辩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四票及四票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记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申请人未能通过论文答辩或通过论文答辩而未建议授予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学位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进行表决。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完成后,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等。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于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立硕士学位档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其决议与学位材料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归档。学位申请人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经德育考核,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且在校期间未受过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被撤销。

(二)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及要求

博士学位的所有课程,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所有考试课程的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学位课或必修课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分的折抵或兑换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及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关于制定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深大校发〔2021〕161号)和《深圳大学关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深大校发〔2021〕16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须为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篇幅约十万字,理工医科类博士学位论文篇幅约八万字。中文摘要约三千字,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

(二)学位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3.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及学位申请

(一)博士研究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培养计划中有关环节的工作,满足学校有关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创新成果要求,获得预答辩资格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申请进行预答辩。在预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意义和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

(二)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应聘请五名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召开预答辩会议,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评议人少于两人(含两人)可视为预答辩通过。预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议及预答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论文,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评阅人聘请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被受理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三名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应有两名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

(二)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送审,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学位论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寄送给评阅专家。鼓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双盲”评阅。

(三)评阅结果

1.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在答辩前应严格保密,并密封传递,学术评议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2.若有一名评阅人出具否定意见,应暂缓进行答辩,并增加一名校外评阅人;若有两名评阅人出具否定意见,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可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简称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半数(含)以上成员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公开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其间,秘书应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形成正式答辩记录;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就学位论文的学术背景等予以必要的补充,完毕后离场;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提供的学术评议书;

3)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展开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正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学位申请人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合影,照片存档;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答辩委员会表决

答辩委员会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应就申请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并在论文答辩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四票或四票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记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公开。

学位申请人未能通过论文答辩或通过论文答辩而未建议授予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其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再次进行表决。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学位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同意其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相关决议应当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及论文答辩照片等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于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建立博士学位档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其决议与学位材料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归档。学位申请人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简体)撰写,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非中文撰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附中文标题及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摘要。使用外国语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其他学位申请要求及程序等与本国学生相同。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工作由学院(部)使用外文检测系统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也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将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

第三十四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开题、实验、论文撰写及制作、送审、答辩、归档、使用等各个环节按《深圳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深大〔2015〕35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深大〔2021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