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学院(部)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逐一比对核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
第三条 学院(部)组织学生在教务部下发的《普高本科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或研究生院下发的《研究生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上核对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电子相片等信息。信息不符的学生,学院应列为重点排查对象,书面报告教务部(研究生院)。确因报名录入等原因有误的,本科新生参照《深圳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备齐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部;研究生新生由本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更改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院(部)指派本单位教工专人负责,要求被复查的每个学生出示居民身份证,对照教务部下发的《普高本科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或研究生院下发的《研究生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分两级确认学生的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电子相片、身份证照片与在校学习的学生是否相符,并分别在图片核对签名位置签名;若有报名电子相片、身份证照片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符的情况,学院应列为重点排查对象,书面报告学校教务部(研究生院)。
第五条 学院(部)指派本单位教工专人负责,带领学生干部,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前置学历复查: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学位证书;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直接攻读博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若有学生前置学历不符要求的情况,学院(部)应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并书面报告研究生院。
第六条 对需要迁移户口的新生,由保卫部户证科负责对其户口迁移证原件上的主项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籍贯等信息,确认其是否与省招办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信息相符。如有不同,将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等,一经查实,将书面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心健康状况复查。未完成体检者,不能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如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结核病诊断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承担),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由招生办公室牵头启动艺术、体育类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全日制本科新生专业水平复测工作,各相关学院和部门成立复测工作小组,由复测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复测工作。复测内容和标准与当年高考专业术科考试内容(可量化部分)一致。新生入学专业复测的成绩应至少达到其本人高考术科成绩的70%,未达到者视为复测不合格。各相关学院和部门完成复测工作后,需将复测成绩和复测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于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汇总后报送教务部。
第十条 对于入学专业复测成绩不合格新生的处理:
(一)按照教育部文件和我校本科招生章程的规定,对于复测不合格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招生办公室向复测不合格新生和家长发出《入学专业复测成绩及拟取消入学资格告知书》。
(二)如复测不合格新生对复测结果有异议,提出进行“入学专业复测复核”的申请,学校将成立由纪委、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学院(部门)等组成的“入学专业复测复核工作小组”,由该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新生进行专门的专业水平复测复核。由招生办公室协调安排并向学生发出《入学专业复测复核通知书》。
(三)最终复测复核结果作出后,由招生领导小组开会审定相关处理决定:
1.如经入学专业复测复核且考试成绩能够达到我校规定的合格标准,教务部将对该学生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2.如经入学专业复测复核后考试成绩仍未能达到我校规定的合格标准,教务部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本科招生章程有关规定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由学校盖章向学生本人出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