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建设良好教风、学风和考风,根据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均须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拥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条 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由校、院(部)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及课程考核成绩的统一管理。学院(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类型与方式
第五条 本科课程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类型分为期末考核为主和过程考核为主两种。
第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考勤、个人作业、团队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文献阅读报告、课程设计、实践实验、调查报告、期中考试等,教师可根据课程要求和特点选择以上考核方式或自行设计其他平时考核方式。
第七条 期末考核主要包括笔试、机试、口试、操作、设计、论文等,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以上期末考核方式或自设其他期末考核方式。
第八条 本科课程考核类型实行备案制。任课教师在上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应将确认后的本科课程考核类型报学院(部)审核,并向全体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的具体成绩评定规则,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程平时考核,严格平时成绩的管理,及时将学生各类平时考核成绩详实地记入《深圳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作为平时考核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保存课程各次平时考核的学生书面作业样本,以备抽查。
第十一条 课程的平时考核方式须至少有3种。过程考核为主的课程,平时考核累计不少于8次记录;期末考核为主的课程,平时考核累计不少于4次记录。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审查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对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载为F。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划定课程重点复习范围,不得提供重点复习题,期末复习时间应为答疑时间。
第十四条 期末考核采用笔试方式的,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选择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选用笔试以外的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六周通知开课学院(部),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期末考核采用笔试方式的,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基准,以平时授课内容为依据,掌握好覆盖面和难易程度,以区分学生掌握知识的不同程度和水平。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凡由两位及以上老师担任同一课程授课任务的,应统一要求、统一命题,由学院(部)或系领导确定命题教师和命题方法;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命题提交后,因特殊原因需再次补充试题的,任课教师应按时完成。
(二)每门考试课程应准备A、B两套试卷,要求范围相同,难易程度及题量相当,供考试及缓(补)考用。A、B两套试卷中不应出现完全相同的题目。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能出现重复,一题的文字表述或答案不应给他题的解答提供线索。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多次考试的,应准备多套试卷。
(三)试题应用词恰当,表达确切,有关答题要求和方法的表述应言简意明,以免使学生产生误解。试题应由命题人先行试做,给出参考答案,确定评分标准,考试阅卷后随试卷一同交学院(部),以备抽查。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审核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可授权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组长负责命题审核。命题人需同时提交试卷和参考答案供审题人进行命题审核。命题人和审题人均应对试卷命题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试卷均要求用计算机打印,须保证印刷质量。
第十八条 考试试卷的命题、传送、印刷、保存、发放等环节的管理须严格按《深圳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在考试前接触试卷的所有教师和工作人员均应对试卷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考试安排根据当年校历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于考前一周统一公布,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变动,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需安排提前期末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教学进度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院(部)审查同意,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学院(部)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学生均可通过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期末考试安排,已批准提前期末考试的课程不再提供查询,由学院(部)及课程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签字笔或钢笔);同一份试卷中,得分或扣分的标记须清晰统一;试卷总分须仔细核对。任课教师需在试卷上更改成绩的,应在涂改处签名确认。
同一门课程有多个平行班多个教师授课的,学院(部)或课程组可组织流水评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贯彻因材施教教育理念,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推进考试改革。除设计类课程(考核方式为设计作品的课程)和实践类课程外,学校各学科专业核心课和学科专业选修课的期末考试试卷可增设提高型附加题。
第二十四条 增设期末考试提高型附加题的,试卷由基本试题卷和提高型附加试题卷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试题卷满分为100分,旨在考核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和知识的掌握程度;附加试题卷满分为30分,旨在考察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及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体现高难度和灵活运用的特点。
第二十五条 附加试题卷一般由2~3道小题组成,也可以是一道大题,题量相当于基本试题卷的3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基本试题卷的得分为期末基本题成绩,附加试题卷的得分为附加题成绩。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绩点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综合基本成绩及期末附加题成绩构成。其中综合基本成绩需由平时总评成绩与期末基本题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总;期末考核不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课程,综合基本成绩即为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课程的考核类型,课程的综合基本成绩由平时总评成绩和期末基本题成绩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一)期末考核为主的课程,其平时总评成绩占30%或40%,期末基本题成绩占70%或60%。
(二)过程考核为主的课程,其平时总评成绩占70%或60%,期末基本题成绩占30%或40%。
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方可获得课程考核成绩。
(三)经学校立项的MOOC课程、SPOC混合式教学模式课程及实践环节比例较高的课程因教学要求确需调整平时总评成绩与期末基本题成绩比例的,须经开课单位审核并于上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及教学要求,不单独设置期末考核环节的,符合过程考核为主的情况,且课程平时考核要求的内容实践性强、时间跨度长的,其过程性考核综合情况可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占综合基本成绩的100%。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须记入《深圳大学学生成绩考核表》中,记录规则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期末考核增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课程,学生成绩考核表记载分设五栏,分别由平时总评成绩、期末基本题成绩、综合基本成绩、期末附加题成绩和总评成绩组成。期末基本题成绩80分及以上且附加题18分以上,附加题得分方可参与总评成绩计算。
(二)期末考核不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课程,学生成绩考核表记载分设四栏,分别由平时总评成绩、期末基本题成绩、综合基本成绩和总评成绩组成。
(三)未单独设置期末考核环节的课程,学生成绩考核表记载的平时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课程参与情况及作业(作品)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该成绩同时记入综合基本成绩及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实行A+、A、B+、B、C+、C、D、F等级记分制记载,F为不及格,获得A+成绩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10%。除总评成绩外,其他各项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生的学业平均学分绩点体现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情况,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三条 课程综合基本成绩、附加题成绩、总评成绩与绩点对照如下表:
总评成绩 |
对应绩点 |
有附加题课程 |
无附加题课程 |
综合基本成绩 |
附加题成绩 |
综合基本成绩 |
A+ |
4.5 |
100~93 |
30~0 |
100~93 |
92~85 |
30~18 |
84~80 |
30~24 |
A |
4.0 |
92~85 |
<18 |
92~85 |
84~80 |
23~18 |
B+ |
3.5 |
84~80 |
<18 |
84~80 |
B |
3.0 |
79~75 |
不计 |
79~75 |
C+ |
2.5 |
74~70 |
不计 |
74~70 |
C |
2.0 |
69~65 |
不计 |
69~65 |
D |
1.0 |
64~60 |
不计 |
64~60 |
F |
0.0 |
< 60 |
|
< 60 |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应做相应的成绩分析。成绩分析的格式可由各学院(部)自行统一,并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备案。成绩分析内容须包括课程、学生及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考试方式、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不含附加题分,要有相关图表)和定性评价(包括对试题、教学、学生学习的评价和对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建议等)。附加题专设一栏分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严格遵守《深圳大学本科考试考场纪律(修订)》。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F。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为F,学生需取得相关学分的,须重修该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选课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完整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凡修读已获学分的同名课程,其成绩不覆盖,毕业资格审核统计学分时,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期末考试及缓(补)考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深圳大学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在系统中打印成绩考核表,签字后交学院(部)审核,学院(部)须于成绩系统关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成绩考核表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科成绩一经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改动。成绩确实有误需要更改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深圳大学课程成绩变动登记表》,并附必要的原始材料(如试卷、成绩记录等),经开课学院(部)核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成绩变更申请时间为该课程结束后的下一学期上课周次的第一至第二周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网站查询本人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开课学院(部)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由开课学院(部)负责核查。经核查后确需更改成绩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程序办理成绩变更手续。学生申请复查试卷须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上课周次的第一至第二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4年9月28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办法》(深大〔2014〕225号)、教务部2015年7月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办法》(深大教务〔2015〕20号)同时废止。
MOOC课程的考核方式按照《深圳大学本科MOOC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