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若有必修课程不合格,学校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给予补考。
(一)选修课程(包括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
(二)未办理缓考,期末考试为缺考的课程;
(三)考试作弊的课程;
(四)任课教师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课程;
(五)没有期末考试的必修课程。
第四条 符合补考要求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统一从系统中筛选并公布。
第五条 补考与缓考同时进行,考试一般由教务部统一安排。采用特殊形式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组织,但考试须在教务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由教务部统一安排的考试,教务部门在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网上公布课程考试安排,学生自行在个人考试安排中查询。采用特殊形式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学院自行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
第七条 考试监考等各项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完成,各教学单位需按要求落实好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
第八条 由教务部统一安排的补考采取多门课程交叉编排考场,以学生课程不冲突为前提。确因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由于排考无法避免冲突的,学生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其中一门考试,其他无法参加考试的课程,在当前学期减免相应课程学分数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九条 因期末考试排考冲突需参加缓考的必修课程,若缓考不合格(作弊或无故缺席缓考的课程除外),学校不再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在当前学期减免相应课程学分数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条 补考的阅卷按正常考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安排其他考试时间,相应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补考成绩视为该门课程的期末成绩(含期末基本题成绩和附加题成绩)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 补考总评成绩合格的课程均按D等级记载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补考(包括缓考)成绩由课程的任课教师录入,要求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其后入学的新生,2015年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学年制学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生补考管理规定(试行)》(深大〔2015〕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