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考试管理,规范考生与监考人员考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建设良好考风、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深圳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考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考试考场名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排定。主考和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在考场名单上添加考生姓名。
第四条 考试监考人员应由学校正式教职员工担任。监考人员名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和学院(部)共同负责排定,每个标准考场内设两名监考人员。
第二章 考生纪律
第五条 考生应根据学校公布的考试考场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须携带考试规定的本人有效实体证件(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等),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并把本人证件放在入座座位右上角,以备检查。未带齐证件或走错考场的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令,立即退出考场。
第七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记为缺考。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未交试卷的考生不得离座离场。
第八条 参加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笔、尺、橡皮等必要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中主讲教师允许使用的书籍、参考资料,严禁自带草稿纸。按规定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考试,不得携带具有存储或联网功能的计算器。采用开卷考试方式的,不得借用他人书本、笔记等,不得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查阅资料。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物品。
第十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求清楚、工整。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第十一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人员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谈或翻阅他人试卷。收卷完毕,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期间,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违反考场纪律,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
(二)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等标记;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考试内容;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交换或者协助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三人及以上共同策划或实施作弊;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联合校外人员协助作弊;
(五)窃取试卷、篡改分数;
(六)同一考试时段出现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行为;
(七)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巡查人员有权予以批评、口头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经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应配合监考人员对其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监考人员纪律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通知准时参加监考,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请人替代。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由院(部)另派他人,并提前一天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指导考生按考场名单对号入座。考试前10分钟,宣读考场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并按考场名单逐个核查考生证件,登记缺考考生的学号及姓名。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发放试卷,不得提前或延迟。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向考生明示考卷页数。发现试卷印刷不清的,可统一说明,但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禁止迟到30分钟以上(不含30分钟)的考生进入考场。禁止未交卷的考生擅自离座离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对不听劝阻的考生,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考试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将试卷背面向上置于桌上,待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收卷期间,监考人员应严禁考生翻阅他人试卷或与他人交谈。对不听劝阻的考生,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考生携卷离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清点试卷,试卷份数与考场考生人数相同时,才可通知考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相关管理单位考务室。
第二十七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考场。监考人员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做干扰考生考试或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二十八条 除主考和巡视巡查人员外,监考人员有权阻止与考试无关的其他人员随意进出考场,以免干扰考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监考,严格督查,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批评、口头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对扰乱考试秩序或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取消考生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
(二)留存考生用于作弊的物证、书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经考生本人签字后,责令其退出考场;
(四)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连同作弊物证、书证、作废试卷及其他有关资料,送交相关管理单位考务室。
对在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拒不配合的考生或在考试过程中不易取证的违纪、作弊行为,经两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可认定为违纪或作弊。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处理考场发生的各类事件。
第三十一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一经认定,按《深圳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巡查人员有权予以批评、口头警告,直至认定教学事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4年9月25日颁发的《深圳大学考场纪律》(深大〔2014〕228号)同时废止。